外地来连施工企业的用工责任
发布日期:2014-02-21 作者:侯佳青律师
目前,侯律师就代理一起这样的工伤损害赔偿案件。劳动者在该工程工作的时间不足一个月,也是承包该部分施工项目的无资的包工头招用,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交纳社会保险,因此就必须先由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庭审中,我方提交了同在一处工作的工友的证言、发生工伤事故时向110报警的证据、医院急诊和住院的证据、受伤场地为该企业设备销售用户的厂区内等证据。企业方反驳意见为:企业注册地在外省,在大连地区没有设立分支机构,在大连用户单位进行设备安装、调试的施工组没有招聘人员的授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交纳社会保险、企业没有对该人员进行考勤、劳保、发放工资等事实,该项目分包给包工头,受伤人员的工作归包工头管理和决定,与企业没有用工关系。
我方继续向仲裁庭阐述支持本方观点的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仲裁庭采纳了我方的主张,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双方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的裁决。
侯律师观点:企业没有对员工进行日常考勤、交纳社会保险等只能是说明企业在人事管理方面欠缺,不证明劳资关系的成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提供了劳动,双方存在用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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