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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发布日期:2014-02-22    作者:110网律师
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 已经追究的 应当撤销案件 或者不起诉 或者终止审理 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
    根据该条及其他司法解释的规定:1、如案件尚未立案 则应当作出不立案决定,2、如在侦查阶段 则一律是撤销案件,3、如在审查起诉阶段 则一律是不起诉,4、如在审判阶段 除能够判决无罪的外 一律终止审理。
    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部分具有典型的附属性,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因撤销案件而不存在 就谈不上附带民事诉讼了,由于犯罪行为导致的民事纠纷应由当事人自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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