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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在国外,怎么在国内起诉离婚?

发布日期:2014-02-25    作者:荆华律师
                      涉外离婚,一方下落不明,怎么离婚?
 
本案当事人
原告蒋X,女,X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xx室。
  被告XX,男,XXX日出生,日本国籍,现住日本国,住址不明。

基本案情
  原告蒋X诉称,原告于20029月赴日本国工作。原、被告于20054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429在日本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因年龄及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1011月,原告回到上海至今。之后,被告从未和原告联络,原告也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公告向被告XX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后其未作答辩。审理中,原告称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


荆华律师评析
  双方分别生活在两个国家,缺乏感情交流,又互不尽夫妻义务,分居也长达两年以上,故可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巳破裂。法院应判决原被告双方二人离婚。而且,本案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没有财产纠纷。
 
案件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蒋X与被告XX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蒋X负担。
  
相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大使馆领事部X日领证字第X号书面证明、原告的护照复印件等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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