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房产过户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4-02-25 作者:110网律师
2011年8月,最高法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出资人子女个人的赠与,是子女个人财产。针对此司法解释,财政部与税务总局随即出台政策,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但对房屋、土地权属归夫妻双方共有 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情况,只能按照赠予的规定,仍需交纳契税。而《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出台后,现在这三种情况都只需要交纳几十元的工本费了。
该政策的出台,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进一步细化,目的是增加可操作性,是为了调整婚姻法领域的财产关系,跟房地产调控政策没有关系,并不会造成许多人猜测的,是契税大规模下调,房产调控放松的征兆。
另外,在夫妻共同房产更名的实践中,可能还存在一种误区,就是以为只要变更了登记,就必然变更了权属。其实作为婚后共同财产的房屋,本身不管房产证上是双方还是一方的名字,其性质都是夫妻共有的。所以想通过更名达到变更权属的目的,则还需要作出具体的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房屋归一人所有,并经过公证,这样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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