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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合同的相对性

发布日期:2014-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合同的相对性。

(一)合同相对性在总则中的体现

《合同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合同法解释(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004-3-12)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

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 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

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

【答案】A

(2006-3-10)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应当向丙要求赔偿损失

C.乙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 D.丁应对甲承担责任

【答案】B(官方答案为A.经典错题,排名第一。)

(2008-3-5)神牛公司在H省电视台主办的赈灾义演募捐现场举牌表示向S省红十字会捐款100万元,并指明此款专用于S省B中学的校舍重建。事后,神牛公司仅支付5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H省电视台、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无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B.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C.S省红十字会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D.B中学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答案】C

(二)合同相对性在《合同法》分则中的几个例证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相对性原则适用于所有的合同责任。因下列几种情形是司法考试的常考点,特意列出:

1.转租合同

(1)转租后,次承租人(即转租合同的承租人)毁损租赁物的,出租人(如一房东)虽可对次承租人主张侵权责任,但是不能对次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而承租人(如二房东)可以依据转租合同向次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

(2)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但出租人无权解除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253、254条的规定,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或者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承揽人违反合同义务的,定作人只能请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请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3.行纪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421条的规定,行纪人虽然是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但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除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行纪人应当对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无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1.合同保全。《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第74条规定的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债权人在法定条件成就时,得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2.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受让人具有法律效力,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能够。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0条规定的精神,房屋租赁期间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房屋所有权的继受人应当法定承受(概括受让)原租赁合同。

3.建设工程合同分包人的连带责任。《合同法》第272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的“第三人”事实上是分包人,分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具有合同关系,但与发包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增强承包人和分包人的责任心,法律特别规定,在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由分包人与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而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5.单式联运合同。

《合同法》第313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损失发生区段的实际承运人与托运人并无合同关系,但是需对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就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

须注意:多式联运合同中,实际承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不承担连带责任,没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问题(《合同法》第3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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