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发布日期:2014-0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①对象错误:不影响定性。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例如,行为人本欲杀甲,黑夜里误将乙当作甲进行杀害。根据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护特定的甲或者特定乙的生命,因此,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想杀人,而客观上又杀了人,那么就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此种错误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结论一致)
②打击(对象)错误:法定符合说。即在犯罪构成内主客观一致,数故意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也称方法错误、打击偏差,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根据法定符合说,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的杀人行为也导致他人死亡,二者在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是完全一致的,因而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具体符合说认为成立某罪(既遂或者未遂)与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犯。
例如:甲想杀乙,向乙开枪,子弹穿过乙身体打死了站在乙身后的丙,乙重伤未死。对于丙的死亡,根据“法定符合说”,法律直接认定为杀人既遂。根据具体符合说,认定为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结论为杀人未遂,不符合事实。
注意:打击错误中主观认识是指“犯罪”的故意,客观事实是指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因此,其一,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即使客观上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也不是打击错误的问题。如,行为人本欲开枪打死疯狗,因为没瞄准而射中了他人。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犯罪的故意,因此不是打击错误,而是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的区分问题。其二、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但客观上没有造成构成要件的结果,也不是打击错误。如行为人本欲开枪打死他人,没瞄准打死了疯狗。是杀人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的问题,看客观上有无杀死人的危险性。
③因果关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定性量刑。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因果关系的错误主要有三种情况:即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事前故意与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
A 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如,甲为了使乙溺死而将乙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乙摔死在井中。又如,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射击,乙为了避免子弹打中自己而后退,结果坠入悬崖而死亡。(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定性量刑,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B事前的故意,因果关系并未中断,以故意犯罪的既遂论处。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的情况。例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第一行为),造成乙休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乙扔至水中(第二行为),实际上乙是溺死于水中。
C犯罪构成提前实现,两种情形:预备行为导致结果发生和预备行为提升为实行行为引起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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