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恋爱期间购房出资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14-03-05    作者:110网律师
    郭某(男)与李某(女)2003年2月初相识,恋爱期间相互感觉都还不错,并且发展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2004年9月,郭某提议购买房子,以便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李某同意,双方约定人出资7万元合计14万元付首付,以后还贷二个人一块儿还。由于对郭某的信任,李某一次性将7万元现金交给了郭某,也没有让郭某打收条,李某也没有太在意购房的过程以及签订合同的相关程序。购买房产后,李某在装修房子上下了很大的功夫,也陆续往里投了1万余元的钱款。2005年5月,双方在谈到具体结婚费用时产生分歧,双方家长闹得也不开心,双方决定分手,这时李某才发现,郭某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只是用了自己的名子,购房发票也只有郭某一个人的名子。李某要求按出资比例分割购房遭到了郭某的拒绝,无奈之下,李某诉至法院。
  在购房时,由于郭某李某并非夫妻关系,加之购房时合同及发票上都是郭某的名子,因此,从法律角度来讲,这套房子物权属于郭某,而非与李某的共同财产。现在李某主张分割房产权利,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其实在这个案件中,李某将7万元现金交给郭某而不让郭某打收条的行为也是非常危险的,一旦郭某不承认收到这7万元现金,李某将陷入举证不能的尴尬境地,甚至连出资7万元的本钱也难以索回。李某在房屋装修过程中的出资也都是交给郭某购买材料,一旦郭某否认装修过程中李某有出资,李某也必然陷入被动。
  最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此案由郭某返还李某7万元人民币调解结案,李某算是挽回了损失,但其在这个过程中消耗的精力以及装修花销却无法弥补。
  广州朱俊凯律师提醒,因为购房出资涉及较大金额,所以恋爱期间购房出资一定要慎重,共同购房一定要注意把自己的名子写到购房合同中,或让对方打张收条,并注明收款的用途,不要不好意思开口,以免一旦纠纷出现,后悔不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洪静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6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