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共同购房的分割--未实际出资 两个人名字
发布日期:2014-01-26 作者:110网律师
对此问题,有人认为,这种情况可以认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双方结婚了,那么赠与成立,房产是两人的共同共有的财产;如果没有有结婚,那么女方应当返还该房产。此种说法有误,依我国法律,赠与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而以结婚为所附条件明显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产证已经登记为两人名字,赠与行为已经实践。女方全部返还也于法于理不合。对此2007年9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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