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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犯罪成功辩护的技巧

发布日期:2014-03-22    作者:110网律师
黑社会性质犯罪法律概述


认定黑社会犯罪的刑法标准
       刑法修正案(八)还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进行了描述。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四个特征:一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我国修改刑法加大对涉黑犯罪的刑罚力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修改刑法条款,加大对涉黑犯罪的刑罚力度。
  现行的刑法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后的刑法将这一刑罚期限提高到七年以上,并处没收财产。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刑罚期限也相应提高,由现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由现行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改为“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解析
1)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2)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此处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3)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不需要利用工作上的便利。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律分析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2)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的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3)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有不一致的地方,前者要求有“保护伞”的存在,后者不要求有“保护伞”,应以后者为准。    (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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