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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格式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4-03-23    作者:聂晓东律师
请问:
前不久,我到城里一干洗店帮我爱人干洗一件价值1480元的高档服装,并支付了干洗费45元。一星期后我到干洗店取衣服时,店主告诉我衣服被盗。我要求干洗店赔偿损失1480元,并退回干洗费45元,可店主指着墙壁上的《顾客须知》第5条对我说:凡在本干洗店内损坏或丢失的衣服,顾客可依照洗衣价格的10倍领取赔偿费。因此,店主只同意赔偿450元损失。请问:干洗店按洗衣价格10倍赔偿损失的规定是否合法?
 
 
 
回答:
我们认为干洗店制订的《顾客须知》第5条的内容是违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由此可见,干洗店第5条“凡在本干洗店内损坏或丢失的衣服,顾客可依照洗衣价格的10倍领取赔偿费”的规定是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凡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拘束力。”也就是说,《顾客须知》第5条自一开始即无法律效力。
你到干洗店干洗衣服,双方形成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地位平等。干洗店收取你45元干洗费后,合同即告成立,干洗店便负有为你提供洗衣服务的义务,必须按时、按质为你干洗衣服并行使暂时保管之责。你送洗的衣服被盗,其责任在于干洗店保管不慎所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应当公平合理。你在与干洗店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处理。你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干洗店并未向你提供干洗衣服的服务,因而也不能享有该服务费,该洗衣费依法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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