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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律师3月22日参加“公益律师进社区”网上咨询活动实录

发布日期:2014-03-24    作者:110网律师

第283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上周六网上普法


【字体:大 中 小】 【进入论坛】 中国江西网 2014-03-24 07:46 来源: 中国江西网—新法制报
  本报讯首席记者方维芳报道:上周六上午9时至11时,本报第283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如期在新法制报“公益律师”QQ群(群号:48525076)内进行,网友们纷纷申请加入QQ群,短短2个小时,共有二十余位网友咨询了问题。
网友积极参与“公益律师”咨询活动 摄/记者淦丹丹
  网友纷纷申请加入本报公益律师群
  “寻求法律帮助、有法律问题要咨询、很想学习法律保护武装自己……”22日8时30分,离活动正式开始还有半个小时,记者打开QQ准备就活动进行预告,网友们加入QQ群的申请就不断弹出来。9时许,活动正式开始,“公益律师”如约在线接受网友咨询。
  网友“LV4”咨询了关于借条法律效力的问题。网友“LV4”称,有朋友向他借钱1万元后打了张借条,借条是借款人亲自手写的,归还日约定于2016年12月30日还清。最后借款人签上名写上身份证号还按上手印,出借人也签上名也按了手印,见证人是出借人的女儿,也签上了姓名按了手印。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律师邝宪平称:“借条是有法律效力的,网友应该妥善保存好。”
  “得到律师的专业解答,可以放心了”
  网友“大浪淘沙”最近因为买房子发生了纠纷。“咨询了很多人,都没有得到权威答案,只好求助‘公益律师’了。”“大浪淘沙”告诉记者。
  去年,“大浪淘沙”先后在A、B、C几家中介公司看了同一套房,最后与A公司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约定,“如果我在验看过该房后六个月内,利用A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A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应当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后因B公司报价更低,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成交价格一降再降,最终成交,“大浪淘沙”向B公司支付了佣金。如今,A公司要追究“大浪淘沙”违约责任,要求支付违约金。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认为,“大浪淘沙”没有构成违约。他与A公司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其中的禁止“跳单”条款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而网友则是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
  “得到律师的专业解答,我可以放心了。”网友“大浪淘沙”称。
  律师延时在线解答网友问题
  2个小时很快就过去了,然而由于时间关系,部分有问题要咨询的网友没来得及在规定的时间内上线。网友“我有花一朵”正好有法律问题要咨询,但是,由于周六上午要加班,她无法在线咨询。
  得知网友有法律咨询需求,公益律师邝宪平提前与网友取得了联系,另外约好周六晚上为她做一对一解答。
  “我与前夫于2012年10月离了婚,婚后财产在离婚时已分割。现在,我发现我前夫隐匿了一百万元的资产,这笔资产应如何处理?”网友“我有花一朵”问道。
  邝宪平称,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如果你发现前夫有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你可以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
  咨询实录
  达成和解未履行可否要求强制执行?
  网友“心乱了”:我是一家企业的老板,一家公司欠了我八十多万元的货款一直拖着不还,我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本金、违约金及利息,获法院支持。对方提起上诉,期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我放弃利息与违约金,对方答应定期偿还,后对方撤诉。之后,对方并未履行协议。请问,我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确定的数额吗?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可以的。既然对方撤回上诉,意味着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虽然二审期间你们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重新做出约定,但是该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现在,对方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其还款义务,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应该按照一审判决履行其应尽的还款义务。
  在同类公司做不同业务违反竞业协议吗?
  网友“我心飞飞”:我在甲培训机构当讲师,与甲培训机构签有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离职两年内,不在其他机构从事同类业务。前不久,我离职后,来到乙培训机构,从事人事管理工作。甲培训机构认为我违背竞业禁止协议。请
  问:我违约了吗?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竞业禁止可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本案中竞业禁止应当是属于约定竞业禁止,双方约定你离职两年内,不在其他机构从事同类业务,而没有禁止到其他机构从事其他业务,除非你从事其他业务时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或经营信息给甲培训机构造成损失,否则你的行为应当不构成违约。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购车位属共同财产
  网友“时光”:我与冯女士原系夫妻关系,今年2月,我们协议离婚。离婚后,一次偶然的机会,冯女士得知,2002年12月21日,我购买了一个停车位。冯女士认为,停车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请问:这个停车位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根据你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涉案停车位系你在与冯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得,应属于你与冯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之前你与冯女士双方离婚协议中未对涉案停车位进行处理。因此,冯女士可依法索要该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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