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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年后 不能以重婚为由再索赔

发布日期:2014-03-30    作者:聂晓东律师
请问:
两年前,我因丈夫林某重婚提出离婚,后我们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今年,朋友告诉我,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请问,我现在是否可以林某离婚前重婚为由,起诉要求其赔偿?
 
            
 
回答:
你现在以林某离婚前重婚为由要求赔偿得不到法律支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该条规定为由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 理离婚登记手续后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你与丈夫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至今已超过1年,所以,你再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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