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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合同法知识点:试用买卖合同

发布日期:2014-03-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同意的性质:买受人的同意购买是试用买卖的生效要件;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有完全的决定权

2、同意的形式:

(1)明示;

(2)默示:试用期满,买受人未作表示,推定为同意。

3、试用期的确定--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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