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程序正义是英国的标志性原则。该原则是在行政权急剧扩张的现代社会背景下,普通法院将起初用以规范司法权的自然正义原则适用于控制行政权,并根据行政行为的特点加以调整。避免偏私是程序正义原则的基本要求,而公平听证则构成了程序正义原则的核心内容。
关键词 英国行政法;自然正义;程序正义;避免偏私;公平听证
英国是普通法系的母国,是世界宪政与法治的发源地。程序正义集中代表了英国的宪政传统与法治精神,是行政法的标志性原则。该原则不仅构成了美国、加拿大等普通法系国家程序正当思想的直接渊源,而且对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程序立法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正如F·弗兰克福特大法官所言:“自由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是遵守程序保障的历史。”追溯程序正义原则的起源与发展,分析其基本内容和根本要求,不仅有助于深刻把握英国行政法的本质,深入理解普通法系国家行政法的特征,而且对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也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一、程序正义原则的起源与发展
程序正义原则在英国行政法上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有着深厚的思想基础、坚实的制度基础和深刻的社会原因。概言之,古老的自然正义理念是该原则得以产生的思想基础,普通法院的权威地位是该原则得以形成的制度基础,而行政权在近代英国的急剧扩张则构成了该原则得以发展的社会原因。
英国著名法学家威廉·韦德指出:“通过阐发自然正义原则,法院设计了一套公平行政程序法典。”程序公正原则渊源于英国普通法上古老的自然正义理念,是自然正义理念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应用与发展。自然正义即“自然的是非观”,是对公正行使权力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其核心思想被凝练为两句法律箴言: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影响之前都要被听取意见。在古代和中世纪,自然正义被认为是自然法、万民法和神法的基本内容。之所以被称为“自然”,是在于表明该原则所具有的不因时间的流转而被抛弃的永恒品质以及不因地域的不同而遭废置的普遍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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