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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程序法治与建设浙江法治
www.110.com 2010-07-19 13:40

[内容摘要] 进行法治国家建设,当前应当特别强化程序法治的思想意识,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惯例,充分尊重人之基本权利,通过程序公正来保障社会公正与和谐。程序法治是法治应有之义,实施程序法治必须树立程序理念,建立科学正当的程序法律制度,加强司法、执法过程中的程序法治程度。
  [关 键 词] 程序法治;和谐社会;价值;实施;途径
 

  一、程序法治及其基本内涵
  
  法治分为实体法治和程序法治。实体法治是指通过建构权利义务的配置为核心的实体法律制度来实现国家法治目标的模式,它强调法律的功能主义和制度建构价值,注重国家、社会、市场和个人之间的权利安排,以利益调整为重心,以结果公正为导向。实体法治侧重立法和行政权威的作用,弱化司法。程序法治是相对于实体法治的一个概念,是当代各国实行法治的基本标志。程序法治是指通过建构和完善程序法律制度来实现国家法治目标的模式,它强调法律的理性主义和自由价值,尊重以自由为基础的个体之间的平等、理性以及个人的价值和尊严,以程序过程为重心,注重博弈,强化司法的作用。它要求国家权力必须在作为民意代表的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否则无效;同时,要求除非事先经过依据调整司法程序的既定规则进行的审判,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财产或者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①。程序法治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程序法治以程序法律制度存在为前提。在世界范围内,程序法律制度包括具体的程序法律和程序性原则建构的制度,程序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主要体现在成文法系国家;程序性原则如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美国宪法修正案所确定的正当程序原则,主要体现在判例法系国家。程序法律和程序性原则是实施程序法治的前提。
  法治的前提是有体现人的自由、人权和社会公正的法律,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只是静态的应然的权利义务,而只有通过程序才能将应然的权利义务转化为实然的权利义务,把各种静态的法律制度和原则运用于社会生活,使之成为动态法律的桥梁。
  2.程序法治的核心是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就是要实施和实现正当的法律程序。程序法治必须存在程序法律制度,但有程序法律制度不一定就能达到实现法律正义,因为法律程序本身可能不具备体现内在正义的价值内容。如中国古代并非缺乏程序,但是,它没有当事人的立场,而是从官方的立场来看待程序,它不具备正当的法律程序,实质上还是人治的程序。“有法律程序不等于有正当程序,并非一切法律程序就是正当的”“因此,我们今天主张要‘重视法律程序’时的话语语义其实不是笼统地指一般法律程序,而是指正当的法律程序”②。即程序法治涉及的法律程序是正义的,通过程序的实施能够使人们看见公正,这样,法治也才有权威。程序正义具有独立的价值,体现在维护人的尊严基础之上。正当程序内在的价值(如民主、平等、中立、公开、救济的价值)成为法本身所追求的公平、人权等价值得以实现的后盾。美国前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逊就认为,程序的公正、合理是自由的内在本质,如果有可能的话,人们宁可选择通过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暴力的实体法,也不愿意选择通过不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较为宽容的实体法③。如上所述,在公正的法律程序中,不同的主张或异议可以得到充分表达,各种利益要求能够得到综合考虑与平衡,不满情绪因广泛的参与而得以消除,利益争执通过心平气和的对话得以和平解决,这就极大地减少了对立法结果事后怀疑和对抗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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