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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4-03    作者:李红卫律师

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0-28
发布机构 晋城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09-10-28
名 称 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晋市财行[2009]50号 关 键 词 晋城市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物价水平的不断上涨,我市现行的差旅费支出标准已远远不能适应目前的实际需要。为了保障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进一步规范差旅费支出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本着实事求是、规范管理、鼓励节约、杜绝浪费的原则,我局参照省直和省内相关市机关及事业单位差旅费开支标准,制定了《晋城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晋城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晋城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山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及省内有关市的执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市直驻外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中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的差旅费要在市财政核定的年度公务费或有关专项经费内控制使用,切实加强支出预算、标准及外出审批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满足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及经费开支额度,严格执行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严禁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火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正、副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院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正、副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六条 赴外省的一般出差人员原则上应乘坐铁路公路等交通工具,如出差任务紧急或路途遥远,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乘坐飞机普通舱,到省内或周边邻近省(市)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夜间乘车超过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可购买相应等级的卧铺票。
第八条 乘坐火车符合乘坐卧铺票而不买卧铺票的,节省下的卧铺票费,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予补助。
第九条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发给补助费30元。
第十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以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报销标准上限:
(一)晋城市辖区外住宿费开支报销标准上限:
1、正、副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的住宿费每人每天标准为300元。高等院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按照厅局级人员标准执行。
2、正、副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的住宿费每人每天标准为240元。
3、其余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标准为150元。
  (二)晋城市辖区内住宿费开支报销标准上限:
  1、正、副市级以上(及相当职务)人员的住宿费每人每天标准为240元。
  2、正、副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的住宿费每人每天标准为180元。
  3、其他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标准为120元。
(三)出差人员住宿费在上述标准控制内据实报销,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以及无有效住宿票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地区、不分住勤和途中,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标准均为每人每天50元,其中住勤期间凭住宿费票据载明日期据实报领,不能提供有效合法住宿费票据的一律不得报领出差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根据乘坐交通工具的时间按自然(日历)天数据实报领出差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凭接待单位票据在每人每天50元以内据实报销。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晋城市辖区外每人每天30元,晋城市辖区内每人每天10元,用于补助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公杂费要与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一并报领,一般不得单独领取公杂费。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单位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参加上级部门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如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主办单位未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各单位财务部门凭主办单位开具的有效收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十七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和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九条 与工作人员同居的父母、配偶、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差旅费,均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同居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线路、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差旅费预算管理,把预算控制与财务管理结合起来,对出差人员要定任务,定人数,定地点,定时间,做到事前有计划,事后有监督;为加强管理,出差人员一般要在返回单位后三日内按规定程序办理差旅费报销有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的,须在有关票据和凭证上注明情况,由单位主管领导批示同意后方可予以报销。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后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凡非工作需要进行的参观游览等费用开支全部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得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安排的请客、送礼、游览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级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合理安排食宿,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相关费用,更不能为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提供任何便利,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政策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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