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实践中,对于“实际取得”的理解一般不会产生歧议。但何为“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对此的理解尚存在争议。
〔案情〕原被告于1982年结婚,1996年被告评上高工,1999年原被告通过房改购得单位分配的房屋产权。1999年9月双方离婚,2000年11月28日杭州市开始执行《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确定了住房补贴的发放办法,之后被告领取了未到的房屋面积的补贴。现原告认为该补贴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提起诉讼要求进行分割。
〔争议〕对上述请求,法院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虽然是在离婚后取得的住房补贴,但该补贴是对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应享受而实际不足的住房面积的补偿,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所得的住房补贴,应作为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加以分割;第二种意见认为,杭州市是2000年11月开始施行住房补贴政策的,原被告1999年9月就已离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是无法取得住房补贴的,故不应作为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评析〕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确定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诉争的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应当取得的?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从住房补贴政策出台、执行的时间上进行分析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司法解释中,将属于共同财产的住房补贴的时间限定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合法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期间,即合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的期间。
1998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2000年11月2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通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试行办法》。
- 上一篇:丈夫把钱赠与情人 妻子能否要求返还
- 下一篇:婚前通奸怀孕,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相关文章
- ·关于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的辨析
- ·关于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的辨析
- ·关于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性质
-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房补贴财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住房公积金补贴财务管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通
-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房补贴财
- ·关于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落实减免政策中
- ·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财产保
- ·关于克拉玛依市专利申请费用补贴有关事宜的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
- ·关于协助执行对专利申请权进行财产保全裁定的
- ·住房补贴引起劳动争议该由谁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
- ·国务院关于印发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
- ·建设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
-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出售公有住房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