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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企业破产重整制度

发布日期:2014-04-03    作者:110网律师
在实习期间,通过对破产方面法律、法规的认真学习,我了解到在200761日以前企业破产程序方面没有单独的法律法规,只是在《民事诉讼法》中略有提到,而且适用的范围也非常有限,因此我国为了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2006年人大常委会上通过并于200761日破产法开始实施。在学习的过程中,我认真的把这部法律仔细的研究了一遍,新破产法在制度方面有新的突破和创新,我对其中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颇有兴趣,在此我想就企业破产重整制度谈谈自己的观点,希望各位同仁多提建议,共同学习共同进步。
破产重整制度是新破产法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为了积极拯救困难企业的有力法律措施,与其他的和解制度等在破产法中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我认为破产重整制度的运用,他充分体现了企业再建主义、竞争择优和社会本位的精神,是破产法律制度的新发展。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它有充分认识和透彻理解。
一、为了能清晰认识中国破产制度的现状,首先我们必须理解企业破产和重整制度的概念,这是我们认识重整制度的前提要求。
企业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并由法院宣告破产解散。
重整制度是指由债权人或是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其他相关的参与下,对陷入困境、濒临破产边缘但又有重整能力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从而有可能摆脱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特殊的法律制度。
二、重整制度产生的背景
1、企业破产重整制度不是首先产生在中国,通过查询相关的资料我了解到重整制度最先出现在1867年的英国《铁路公司法》中,对于濒临破产的铁路公司,在法院监督下设置管理人,加以整理。随后其它的发达国家美国、法国等国家都相继出现了重整制度,这种制度的出现,对企业复活、公司势力的增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最新组成部分,它开始逐渐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继和解制度之后防止大企业破产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各国立法改革的普遍趋势。
2、重整制度与和解制度的区别
大家都知道,在以前的法律法规中关于破产制度并没有建立重整制度,它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其实,重整制度也就是和解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我们有必要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
1)破产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其的目的是为了中止破产程序,使债务人进人整顿阶段,避免破产,而债权人不能提出和解。而重整制度中则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破产和解的内容可以包括减免债务清偿的数量,延期清偿债务的期限以及企业整顿的事项等。而重整制度不包括这些内容。
3)适用对象不同,破产和解制度适用的范围非常狭窄,而重整制度适用中大型企业等。
3、我国以前只是在《民事诉讼法》中作出了规定,而且适用的范围比较狭窄,规定了和解制度,但是这并不能满足中国企业的充分发展,因此在破产法体系中,完善破产重整制度成为了必然,也是世界破产法的发展趋势。同时重整制度内容非常复杂,既与破产、企业有密切关系,自身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综合以上分析,由于我国法律滞后,对企业破产法律的规定极不完备,受到其它国家的影响,我国非常有必要对破产单独进行立法,从而推动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那么破产重整制度在我国的出现成为了必然的趋势。
三、重整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引入重整制度,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通过立法构建科学的重整制度,前提在于对重整制度有一个非常客观的认识。重整制度之所以能在世界诸多国家受到重视,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它克服了破产和解程序的弊端,具有一定的特殊优势。因此,它的地位和作用不能轻视。
 1、重整制度作为一种再建型的债务清偿程序,在促进债务人复兴的立法目的指导下构建的重整制度,是一个国际化的潮流,它使得破产法不仅仅是一个市场退出法、死亡法、淘汰法,还是一个企业更生法、恢复生机法、拯救法。在提出破产申请后,陷入困境的企业依然有可能通过有效的重整避免破产。因此,在整个破产制度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2、起到预防企业倒闭解散的作用
其实大家可能知道重整制度重要的作用就在于预防企业倒闭解散,与和解制度相比,它能够有效地预防企业的解散,使其得以维持并发展,为企业能够重生起到了预防和促进作用。
1)重整制度在重整的执行的过程中,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会作出让步,为企业复活创造条件,使企业经营成本下降,竞争能力增强;
2)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其重整制度中包含着有效的监督机制可以避免重整人不负责任的行为,纠正企业以前的经营管理方式,有助于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
3)同时在《破产法》中重整制度中规定了明确具体的罚则,以保障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特别是对于重整人或监督人怠于行使权利而给公司或其他人造成损失的,不仅要承担赔偿贡任,而且还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重整制度的出现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秩序
随着市场的快速发展,大中型企业日益增多,这些企业的规模大,企业职工多,债务关系复杂,它们的生死存亡直接关系到债权人、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重整制度的产生改变了它们的命运,给他们带来了新的生机,使陷困难的企业重新获得机会,这样很可能为社会创造大量的财富和价值。因此重整制度的出现,对中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它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也维护了市场交易的稳定。
因此,我们不能忽视重整制度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应该在执行过程中严格规范企业的管理。
4、维护了企业和债权人的双方利益
在新破产法实施以前,通过权威部门统计显示企业若破产倒闭,企业的清算结果通常都低于企业运行时的价值。因此,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的债权往往不能获得较高份额的清偿,更不要谈企业股东权益的实现了。但是在重整制度实施以后,虽然因为重整程序的执行债权和股东权而暂时冻结,但只要企业能够存续下去并通过重整而恢复经营能力的话,则债权人不仅能实现自己的利益,维持其和公司的友好关系,还可能从企业的未来中获得其它利益
企业的复活不仅实现了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企业的股东也因经营状况的扭转而从中获益,避免破产清算时遭受巨大的损失,这是谁都不愿意看见的事情,重整制度的出现改变了企业的命运,企业和债权人的双方利益都能得到充分保护,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因此,我认为企业应该感到庆幸,重整制度的出现给自己带来不可估量的利益。
5、对企业的求援范围扩大,有利于社会各方为挽救企业发挥作用。
重整不但可由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提出,还可由投资、债权人提出,这有利于社会各方为挽救企业发挥作用;在重整过程中,国家还给予适当税收减免,从而使企业复苏的机会增大。而和解成功往往取决于债权人会议的意见,债务人丧失主动性,和解以债权人的意志为转移。这样社会各方为了挽救企业同时也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也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通过对重整制度的背景、概念以及作用的认识,我认为重整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保护交易。在此我只是简单的谈谈我自己对重整制度的认识,其实我认为自己对其制度的认识还不够深入。大家都知道重整制度与和解、破产制度一道构成现代破产制度的三大基石,其地位和作用不可忽视,因此,在实施的过程中都应该受到重视。当然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企业重整制度也不例外,我们还需要在立法的道路上有新的创新和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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