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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及国企改革

发布日期:2014-04-09    作者:连会有律师
连会有律师简介:
保定交通事故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擅长刑事代理与辩护、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公司企业改制并购重组、房产、工伤、债权债务、商标侵权、社会调查等民事诉讼代理等业务。
连会有律师待人以诚,立世以信,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事认真负责、办案经验丰富,成功代理了多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案件。连会有律师熟悉保定市各区县法院案件的处理方式,在法院系统享有良好的声誉。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连会有律师擅长在如何计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及举证;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在刑事案件中连会有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
   连会有律师成功代理多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案件,办案经验丰富,为当事人提供了满意的法律服务。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连会有律师以用心做事,诚心做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以精湛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摘要:本文在评说关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各种学术观点的基础上,着重从企业法人的本质、股权的性质以及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等方面,论证了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本质是企业法人所有权,企业法人享有。肯定企业法人所有权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具有重大意义,但企业法人所有权不等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全部,国有企业改革也不能仅仅停留在界定产权上。
  关键字: 企业法人 法人所有权 股权 公有制实现形式
  法人财产权这一概念首次出现于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随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国务院在其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中则将企业法人财产权列为独立的一章做了具体的规定。自此,企业法人财产权取代经营权成为界定企业法人产权关系的一个新概念。但在学术界,围绕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内容、意义等诸多问题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甚至有人反对提出并使用企业法人财产权这一法律概念。至于对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定性则更是见仁见智、莫衷一是。在此,笔者想就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问题谈一点浅见,以求教于学术界。
 

一、对学术界关于企业法人财产权性质的几种观点的述评
  围绕企业法人财产权而展开的这场争论,最激烈、最核心之处是对企业法人财产权性质的定位。我国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经营权说或结合权说。二说皆否定法人财产权是所有权,认为只能是经营权或是经营权与法人制度相结合的产物。那么,企业法人财产权是否就是经营权呢?实际上,虽然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将经营权界定为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但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具体规定来看,经营权的内容很明显地超越了财产权的范围,而兼有行政管理权的因素,如人事管理权、内部机构设置权等。无论如何,法人财产权不应当包括有这些行政管理权的含义。另外,说法人财产权是经营权与法人制度相结合的产物似乎有些勉强。因为财产权不仅包括所有权、他物权,而且还包括、知识产权等,为什么企业法人财产权就是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或其他的财产权与法人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呢?显然,将企业法人财产权等同于经营权或看作是结合权的认识是不妥当的。
   2.综合权说。这种观点将财产权看作是一个与相对应的概念,也就是我国《通则》第五章中所列的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以及知识产权,认为法人财产权并不是指某个单一的权利,而是诸种民事权利的综合或总称,它除法人所有权外,应包括经营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这种认识初看起来不无道理,但是细想一下便会发现,法律泛泛规定这样一个大而又全、无所不包的概念究竟有什么现实意义呢?着实让人难以理解。这种以财产权来描述企业对其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无异于以他是人来回答他是谁这样一个提问,没有任何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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