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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财产权问题

发布日期:2014-04-09    作者:连会有律师
连会有律师简介:
保定交通事故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擅长刑事代理与辩护、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公司企业改制并购重组、房产、工伤、债权债务、商标侵权、社会调查等民事诉讼代理等业务。
连会有律师待人以诚,立世以信,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事认真负责、办案经验丰富,成功代理了多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案件。连会有律师熟悉保定市各区县法院案件的处理方式,在法院系统享有良好的声誉。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连会有律师擅长在如何计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及举证;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在刑事案件中连会有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
   连会有律师成功代理多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案件,办案经验丰富,为当事人提供了满意的法律服务。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连会有律师以用心做事,诚心做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以精湛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一、 企业财产权的由来
    企业法人制度自产生至现在已有将近一千年的历史,但却从来没有出现过法人财产权问题的争论,或者说已经出现却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直到20世纪的前苏联和中国,法人财产权问题却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并形成了一个旷日持久的社会性的大讨论。那么,为什么法人财产权问题却引起了人们如此大的兴趣呢。简单地说,是在公有制基础上发展商品货币关系或市场经济而引起的
    在私有制社会里,法律和社会心照不宣地维护企业所有这和企业意志的高度统一基础上的二者法律人格的分离,并随时纠正这种高度统一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失衡,以利交易和投资的开展.在计划经济年代国有企业作为政府附属物的情况下,也不存在企业财产权问题.
    从实证的观点来看,企业法人财产权问题,始于苏俄20年代施行新经济政策时,其法学界关于国有企业的地位及其财产权性质的讨论。当时苏俄为发展经济施行新经济政策,对国有企业进行独立核算,并要求其在商业的基础上进行经营活动。企业由国家设立或所有,却在商品经济的条件进行自主经营,明显具有某种独立性,不想私人企业那样受制于具体的老板,在私有制下很明确的法权关系产生了模糊和崩溃,给理论界造成了较大的困惑。苏俄法学家便结合当时的经济政策和法律规定,对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和财产权问题进行了旷日持久的讨论。
苏联法学家提出了形形色色的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企业私有权或所有权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既然在经济上独立于国家,实行经济核算,他们变成了原先为国家所有的企业的财产的私人所有者。这种观点和当时的主流意识形态背道而驰,故没有产生什么影响。
2、 双重所有权观点。这是争议最大,也流传最广泛的一种观点。主要有商品所有权观点、信托所有权观点、总分式所有权观点等。
3、 经营管理权观点。著名法学家A.B.维涅吉克托夫提出了完整的国有企业经营权观点。国家是全民财产的唯一的所有权人,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及其财产用途的范围内,对国家交给他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二.我国关于法人财产权的主要观点及其评析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对国有企业的财产权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探讨。70年代末80年代初实行扩权让利80年代中期进行了两步利改税试验,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又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租赁制。这些改革措施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并完善了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增强了国有企业的活力。但并没有为国有企业找到一个真正的出路,国有企业仍然是国民经济问题和矛盾的焦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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