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考民法:父母子女关系
发布日期:2014-04-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2:继父母子女:
(1)因共同生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有血亲子女的权利义务;
(2)无共同生活关系的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无血亲子女的权利义务。
3:养父母子女:
(1)由收养人与送养人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能力、无不应当收养的疾病、年满30周岁
被收养人:未满14周岁的:孤儿、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
男性(无配偶)收养女性: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受父母无力抚养、相差40周岁以上、未满14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再加上不受无子女限制
一般只能收养一名,但收养孤儿、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2)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产生拟制血亲的关系,与自然血亲的权利义务相同;
(3)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的亲属关系解除。
4:养父母死亡和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的区别
5: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双方继承)、养子女(单方继承)在继承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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