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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济法:营业税法常识

发布日期:2014-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对象:交通运输业(3%),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5%),邮电通信业(3%),文化体育业(3%),娱乐业(5-20%),服务业(5%),转让无形资产(5%),销售不动产(5%)。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未达起征点的免税,但起征点仅限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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