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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房屋亲姐妹上法庭 遵遗嘱尽孝义获继承

发布日期:2014-04-15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汪某夫妇有三个女儿,孝顺、懂事的二女儿是其最疼爱的一个。考虑到父母年老后无儿养老,二女儿毅然决定招夫入赘。在二女儿与周某订婚当日,汪某在双方亲友在场的情况下,立下口头遗嘱:要求二女儿为其养老送终,其所有财产也将全部给予二女儿。周某表示愿意承担赡养义务,二人于19902月结婚。1994310日,汪某对遗嘱进行了公证。
二女儿与丈夫周某婚后一直与汪某夫妇生活在一起,从照顾饮食起居,到日常开销及两位老人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用,均为二人承担,夫妻二人尽到了做儿女的全部义务。汪某2008年去逝后,其老伴书面声明放弃对汪某遗产的继承,并同时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也全部给予二女儿。针对汪某名下的一处面积为164.22平方米的房屋,三个女儿发生了争执。二女儿认为父亲已立有遗嘱,房屋应归自己所有。而大女儿和三女儿则认为自己也尽了赡养义务,作为遗产自己也有份。为此,双方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汪某遗嘱合法有效,二女儿已遵照遗嘱履行了对父亲的赡养义务。同时,汪某老伴亦有权自由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其将财产给予二女儿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故判决诉争房屋归二女儿所有。
【律师解析】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主要自书、代书、录音、公证等。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将遗嘱变更为上述其他的形式。本案中,汪某在在众多亲友见证下,立下口头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二女儿,要求二女儿为其养老送终,并于事后进行了公证。汪某自由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遗嘱形式亦合乎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该遗嘱在法律上称作附义务遗嘱,继承人只要履行了相应义务,其继承权就受到法律的保护。二女儿与周某结婚后,继续与王某夫妇共同生活,照顾其饮食起居,尽到了作为子女应尽的全部赡养义务,故依法有权取得遗产。另据《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有遗嘱的,按遗嘱办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因此,本案应按汪某遗嘱办理,汪某的大女儿和三女儿不享有继承权。
对于属于汪某配偶的财产部分,其本人拥有自主处分权,鉴于已书面承诺给予二女儿,属于赠与行为,故二女儿有权取得。所以,综合全案,将讼争房屋判归二女儿所有合乎法律规定。
【律师建议】近些年来,随着个人财产种类和数量以及离婚、再婚现象的增多,遗产继承纠纷案亦呈现逐年上升之势。为了有效避免遗产继承中不必要的纷争,维护家属成员间的和睦,合理平衡、保护公民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建议公民应尽量采用遗嘱方式处分遗产,并于立遗嘱前,向律师作充分咨询,以保证遗嘱的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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