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析产确权,遗嘱继承人主张房屋所有权被驳回
【摘要】先析产后继承是指继承开始之前,应选确定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部分,并明确在共同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一部分财产,把这一部分财产从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只有对上述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才存在继承问题,才能由继承人继承。房与法苑房地产律师通过一则案例为您解读。
【案情简介】甲、乙、丙、丁系兄弟姐妹关系。其母张某某有宅基地一块。1964年建盖北房二间,1968年翻盖成三间北房。1992年在三间北房的北面(现前院)丙、丁建盖西房二间,1994年丙又建盖北房二间,1997年又在西房后建盖一长条房一间。后甲又于2000年在前院建盖一小东房。同年,乙出资三万元将前院的五间房屋及小东房拆除建盖成现四间北房。张某某一直在该北房中居住。后张某某在医院立下代书遗嘱,遗嘱内容如下:在我死后,我的遗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存款、各人生活资料)全部由甲继承,其他子女不得参与遗产分配,不享有继承权。张某某去世后,现原告甲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前院四间北房归其所有。
被告乙辩称,宅基地上前院四间房是我在全家人无异议的情况下出资翻建的,不是母亲张某某盖的。不能算是张某某遗产,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丙辩称,原告甲起诉内容不属实。原告甲以遗嘱主张前院的房产,遗嘱中并未明示。1968年甲、丙、张某某共同出资将原来的二间房翻建为三间房,且一直在此房中居住。2000年,为了拆迁能多分点钱开家庭会议商定把房翻建,我对前院四间房屋有使用权,产权应归我。
被告丁辩称,我意见谁照顾我妈房子归谁。
【审判结果】
法院通过审查认为,某村某号宅基地系某村大队分配给张某某的,在宅基地上的前院所盖四间北房系乙将丙、丁建盖的原二间西房、丙建盖二间北房及一间长条房、甲建盖的一小东房拆除后翻建而成的,故对四间房应先析产。现原告认为四间北房系张某某遗产,证据不足,故其要求确认归其所有,无事实根据,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甲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房与法苑房地产律师认为,本案原告混淆了继承与析产两个概念,继承与析产有一定联系,但又有原则的界限。房与法苑房地产律师为您简单解释二者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继承是指财产所有权从被继承人转移给继承人,权利主体发生变更;而析产是财产所有权的进一步明确,即进一步明确家庭共有财产的各共有人具体对哪一部分共有财产享有独立有所有权, 不发生整个财产所有权主体变更的问题;
(二)财产基础不同。继承的财产基础是被继承人遗留的生前个人财产,即可用于继承的是被继承人遗留的生前个人财产,而析产的财产基础是家庭共有财产,即供分家析产之用的财产是全部家庭共有财产,家庭成员对此享有共同的所有权,至于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则不属于分家析产的对象;
(三)两种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不同。能够引起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只能是被继承人的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析产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通常是各共有人的合意;
(四)适用的法律不同。处理财产继承事宜的法律依据是继承法;而析产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在我国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同时,在很多情况下是以习惯为依据;
(五)发生时间不同。继承只能是在被继承人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才能开始,被继承人生前是不可能发生继承问题的;而析产则没有这样的限制。
综上,继承是继承人按《继承法》的规定或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行为。而析产是家庭成员之间因生产、生活或其他方面的需要,分割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行为,有些人把家庭成员之间的析产当作继承,把继承与析产当成一回事,是完全错误的。一般来讲,应该是先析产后继承。先析产后继承是指继承开始之前,应选确定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部分,并明确在共同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一部分财产,把这一部分财产从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只有对上述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才存在继承问题,才能由继承人继承。唯有如此才能避免把夫妻共有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生存配偶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部当成死者的遗产全部为继承分割。先析产后继承即是为了维护生存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所有权,也是为了死亡公民的财产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本案亦是如此,原告应先析产后继承,否则只能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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