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发布日期:2014-04-16 作者:110网律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二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司法实践一般做法: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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