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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量刑详解

发布日期:2014-04-18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201228,刘某某伙同张某、郭某(二人均已判刑)预谋抢劫并准备作案工具,三人到渭南市开发区中心客运站旁边转悠,晚上8时许,郭某在渭清路与乐天大街十字处寻找到目标,三人即驾车尾随被害人至红星村与中心客运站中间路段,张某趁被害人不备,持刀将蒋女士砍倒,被告人刘某某趁机将蒋女士衣服里面的现金10000元抢走,二人由郭某接应,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蒋女士伤情为轻伤。所得赃款三人平分挥霍。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亲属退赔了被害人蒋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某某区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归于被告人刘某某退赔被害人的其非法所得3300元予以确认。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一、撤销陕西省某某区人民法院(2013)某刑初字000**号刑事判决书主文部分。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日起至2019**日止)
【马波律师分析抢劫罪】
一、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较为常见的是有殴打、捆绑、禁闭。伤害,直至杀害。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任财物被劫走。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二、犯罪构成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此,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数额特别巨大”和“致人特别严重伤残或死亡”只是本罪从重处罚的两个情节。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三、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0]36)
()抢劫罪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本案中刘某某犯抢劫罪,抢劫一次,为从犯,抢劫数额为10000元,认罪态度好,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一审判处刘某某九年有期徒刑过高。
本案刘某某抢劫10000元,在渭南地区为数额巨大,量刑起点应在10年至12年之间,确定起点刑为10年,本案为共同犯罪造成被害人蒋某某轻伤,应增加量刑6个月,刘某某为从犯应当减少基准刑40%,认罪态度好减少基准刑5%,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减少基准刑10%,所以应当判决在5年至7年有期徒刑之间是比较合法的,所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为6年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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