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凶器劫夺的认定 ——曾xx抢劫上诉案 关键词:抢劫量刑罪刑相适应 【案 由】抢劫罪 【审判法院】贵州省髙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
发布日期:2014-01-17 作者:110网律师
——曾xx抢劫上诉案
关键词:抢劫量刑罪刑相适应
【案 由】抢劫罪
【审判法院】贵州省髙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1年11月29日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曾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2 年第4辑(总第42辑)
裁判规则:
携带凶器进人金融机构劫夺储户资金且数额巨大,已构成抢劫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携带斧头至银行支行营业厅内,当场抢走放在柜台准备办理存款 业务某储户现金27,600元,但未造成任何人身伤亡。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如何量刑。
裁判理由:
携带凶器抢夺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 .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本案上诉人携带凶器进入金融机构劫夺储户资金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 成抢劫罪。鉴于上诉人在犯罪中对被害人的人身未造成任何伤害,在被抓捕时 没有持械反抗,本案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量刑不应过重。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切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 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 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 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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