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4-04-18    作者:110网律师
众多法律法规中均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由此可以看出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需要看开发商是否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是现实往往是开发商在没有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时就已经开始预售,与买房人签订认购书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这样情况下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一律无效呢?如果不是,那么如何认定其效力? 
根据法律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由此可知,房地产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具备“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购房者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查验开发商是否已经具备上述文件和资质。开发商如果不具备上述资质,那么作为买房人一定要谨慎。
如果开发已经具备上述资质,只是未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预售房许可证的房屋开发经营企业所签订的合同,应如何确认其效力呢?这种情况下的预售房合同应当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的一种,这种合同如果当事人发生纠纷以后,但在起诉前预售房开发商能及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取得预售商品房许可证。也应当确认合同的效力。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