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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同意就要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公司能否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4-04-21    作者:聂晓东律师
问:
我是一家企业的职工,原在公司机关工作。今年年初公司进行人事调整,将我调至生产车间。我们厂主要生产的化工材料对人体危害较大,公司既没把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告之与我,也没有为我增加福利待遇。我找经理要求调回原来的岗位,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给我增加福利待遇,经理却说这是公司领导的决定,合同必须按原来的执行,如我不同意就要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公司能否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答:
对你提出的问题作如下回答:
公司不能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在你变更劳动岗位时,公司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你,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因你公司没有按规定对你履行告知义务,也没有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相关条款,根据上述规定,你所在公司不能因此而解除或终止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你还可以依据该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控告,卫生行政部门会依法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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