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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有名未必得房赠与未成立应物归原主

发布日期:2014-04-24    作者:110网律师
10年前,60岁的王潘为47岁的女友朱梅购买一套房屋,条件是让朱梅好好照顾他的下半辈子。10年后,70岁的老人却和“老伴”分道扬镳,为争夺该套房屋的产权对簿公堂。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案,判决房屋产权归男方王潘所有。
 
    王潘现在已是一位年过七旬的老人。10年前,他经人介绍,认识了小他13岁的朱梅。两人一见如故,很快确立恋爱关系,开始同居生活。2003年,他们看中了重庆市江北区“山水一家”的一套房屋,签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王潘出资8万余元,付清了房屋的全部购房款。而后来在房产证办理时,房产证上写的是朱梅的名字。    手续办理完毕后,王、朱两人签订了《关于购买“山水一家”住房的协议》,协议中注明该房屋付款人是王潘,购房合同是朱梅代表王潘作为乙方签字、办证。双方还约定,朱梅从现在起一定好好照顾王潘的后半生生活,该房为朱梅所有,但若朱梅违背上述保证,这套住房由王潘收回或出售,朱梅一定配合。    然而事与愿违,10年过去后,王潘认为,朱梅虽然写下保证书,但后来却没兑现承诺,并没有好好照顾自己。2012年,王潘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这套房屋归自己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朱梅辩称双方签订的《关于购买“山水一家”住房的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但赠与关系成立的前提是赠与人系赠与财产的所有权人,故实际上朱梅是认可了王潘系诉争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目前诉争房屋产权虽然登记在朱梅名下,但从本案客观事实上看,并非是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过户手续而过户到朱梅名下的,且实际上朱梅既未持有相关权属证书,亦未实际占有、使用诉争房屋,故朱梅与王潘之间的赠与关系并未成立。
 
    同时,法院结合当事人签订的相关协议,以及朱梅自己主张赠与关系等事实和证据,认定王潘系诉争房屋的实际购房人,而王潘与朱梅之间的赠与关系也并未成立,故法院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确认诉争房屋的产权归王潘所有。
 
    一审判决后,朱梅向重庆一中院提出上诉。日前,重庆一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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