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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当代律师的社会责任

发布日期:2014-04-24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在法治社会下的中国,当代律师的社会责任是维护和促进法律的公正实施,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促进人类的发展。当代中国律师的社会责任更多体现在正义精神、社会道德层面,体现在一个律师以其职业身份和专业优势对普法宣传、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的参与;体现在律师积极参与政治,推动国家的制度创设和政治进步。 关健词:法治社会、律师的社会责任、公益事业、参与政治。 社会中的每个人对社会都负有一份责任,责任是每个人立足社会的根本,因为我们都希望对他人负责的同时,得到他人负责任的对待。对行业来说也是如此,负责任的行业能够赢得人们的信任,使其得以生存和发展,相反其必将走向灭亡。然而,我们当前的社会似乎还没有建立起普遍的责任体系[1]。2008年6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将律师定义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者。 中国当代律师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法律从业人士共同肩负着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任,这是时代赋予律师的历史责任。“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2]在这里,我们似乎通过最概括的语言为律师的社会责任找到了法律意义上的源头,笔者认为:律师的社会责任还绝不仅仅体现在上面的三句话。从某种角度上说,《律师法》的规定是对律师行为在法律上的约束,因此更多体现为一种法律责任。律师的社会责任,是指除法律、法规以外的社会公德、诚实守信、社会规范等要求我们律师应当对社会公众承担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责任。也就是维护和促进法律的公正实施,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促进人类的发展。当代中国律师的社会责任更多体现在正义精神、社会道德层面,体现在一个律师以其职业身份和专业优势对社会慈善、公益事业、政治活动的参与上,体现在一个律师对弱势群体、贫弱阶层的人文关怀和帮助等方面。 当前中国处于法治社会初期,律师应该承担起推动法制进步的社会责任。律师首先应该是法律的宣传者,律师工作的意义,是要通过各种法律行为,向公众传播法律知识,帮助其树立法治理念。通过言传身教,构建信用社会。律师的本职工作就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维护委托人的权益。照合同办事对律师来讲天经地义。正如苏格拉底宁愿选择死亡也要维护法律权威的精神震撼着一代又一代法律人那样,律师遵守合同,在实践中充分发挥自己的契约精神,一样可以滴水穿石,逐渐升华整个社会的公信力。同时律师还应释明法律以沟通生活经验。“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3]这是古人对“师”之职责的概括。“律师”这一称谓中有幸也有“师”字,且从古人之拜师学艺观今人之聘请律师,律师当属“师”之范畴。当事人聘请律师的目的在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于解自己的法律之惑,律师执业不应局限于“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向当事人释明法律与情理、法律权利与道德权利的差异,还应将社会生活的国家规制与个体生活经验予以勾连衔接,以修正当事人的行为预期和行为偏差,预防纠纷和诉争。在此意义上,它是一项更艰巨的普法工作。积极参加法律知识宣传活动。法治观念能够深入人心,社会的每一个主体都自觉或者不自觉地以法律的意识来指导自己的行动,人人以法为准则,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增强全体国民法治意识,提高国民法律素质。国民法治意识的增强,法律素质的提高要依靠广泛而又深入的法制宣传。律师工作过程中就成为法制宣传的主力军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法律宣传者。法制宣传活动既表现在平时执业活动中,又表现为专门的宣传活动。律师通过向当事人提供各种形式法律服务,为他们解决法律问题,宣传法律知识,树立法制理念,使当事人相信法律,信仰法律乃至崇拜法律,使法律至上的观念深入人心。事实上做好本职工作就是在履行社会责任。律师是专业性极强的职业,最主要的任务就是为社会各方面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专业服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应予处理法律事务所应有的注意和关注,不得拖拉迟延,敷衍马虎。这是律师的基本职责。要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因为没有责任意识,没有良好职业素养的律师,不可能自觉地依法执业,不可能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也就不可能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作用。责任意识是当代律师自身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基础,而且,有助于当代律师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起到模范作用,有助于社会公众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4]律师要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必须先夯实内功, 以坚实的法律基础知识为后盾。在广泛涉列法律各个领域知识的基础上,应当就某一领域或专业的知识进行深入研究,突出自己的专长和特色,努力使自己成为某个领域的专家。只有具备专业“内功”的律师才能为当事人提供相关专业方面优质、满意的服务,才能更好地立足律师行业,才能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律师的社会责任,本身已经包含在其本职工作之内[5]。律师本职工作的精髓就是保证自己当事人权利得到公正的法律待遇。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运用自身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就是在履行社会责任。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运用自身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保持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每一个当事人负责,对每一个案件负责,这样,律师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就是在履行社会责任。同时当代律师要学会理性执业。构建和谐的法律服务环境和司法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是社会每个成员的应尽义务,律师毫无疑问也应当为促进社会和谐做贡献,并且,律师从事的法律服务工作尤其是经常参与司法过程的工作形态,对解决矛盾,平息纠纷,维护社会和谐安定,更有他人难以替代的作用。为此,律师应与当事人诚信互动,建立与当事人的和谐。通常,在当事人拟聘请律师之前,至少会虑及诉讼成本和纠缠于诉争对其名誉可能产生的影响。因此,正如司法是最后的救济途径,当事人之所以求助于律师,也是因为穷尽了个人的能力和社会资源;而当事人相信法律是公正的,进而律师能够析法明理,法官能够听取律师意见、依法裁判,也是当事人聘请律师的当然前提。故当事人通常都有着必胜的信心,并且更不能忽视的是,这种信心通常又是建立在当事人“认为”法律是应当支持其主张、维护其权益的。对此,律师应正确引导当事人的诉讼预期和尊重司法裁判的意识,并通过自己优质、诚信的法律服务消除与当事人的隔阂和误解,也只有在这种坦诚、互信的氛围中,才能建立起与当事人的和谐关系。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一方面与自己的委托人保持密切的联系,了解他们的想法,另一方面,就委托事宜,律师不可避免地与有关国家机关进行充分的接触。在当事人与国家公权力之间,律师实际上成为了其相互沟通的桥梁,使得此种沟通更加专业、透明、高效。此外,律师在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对下可以运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说服当事人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与做法,从而促进公民遵纪守法;对上可以运用法律规定的权利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行为,促进行政程序、司法程序的规范运行,确保了国家统治秩序和市民社会秩序的有序与稳定。    第三、律师的社会责任还体现在律师积极参与政治,推动国家的制度创设和政治进步。     在律师制度成熟发达的国家,对律师群体的更高层面上的责任要求就是律师应当通过自己的努力,对于国家的政治变革起到重要的作用。考察西方国家的律师制度发展历史可以发现,尽管律师的出现是为了顺应人们在具体的案件中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但是在整个律师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律师渐渐跳出了“就案说案”的活动模式,律师在国家的制度创建、政治改革、文明演绎等各个领域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在西方国家,律师是最有可能跻身于公权利的职业,美国参议院中,律师出身的曾高达60%,历届美国总统中具有律师职业背景的居然占一半以上。但是在中国,律师总体上仍然处于政治的“边缘地带”,律师在政界只能发出极为微弱的“声音”。律师通过参与社会实践,推动法制建设和社会进步。作为接触法律实务最多的专业人员,律师在一个法制社会中的参政议政,无疑能对法制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持续高速增长的经济开始减缓,通胀现象明显,欧美市场低迷;民族情绪高涨,全球化思维不断深入;这一系列的难点、热点问题不断涌现出来。作为律师我们应主动去识别这些热点、难点问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社会背景献计献策,将这些问题对民众生活的影响降至最低,为民谋利,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发展。因此,当代中国律师更应该是民主法制进步的推动者。律师通过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为决策者提供有关国家法律、公共政策的建议,直接参与并实际影响着国家的民主制度的运作和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 积极参加法律援助活动和社会公益事业。法律援助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向缺乏能力、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同时对促进司法人权、完善司法制度、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律师关心和帮助弱势群体,化解弱势群体的困难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可通过“青少年维权热线”,“网络免费在线服务” 、“法律援助中心服务专线”、主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等方式,积极参加法律援助活动。律师应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积极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这是对青年律师承担社会责任,具有职业精神的更高要求。可通过法律服务“进社区、进乡村、进校园”等多种形式,为群众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服务,为社会公益事业做贡献。定纷止争,努力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吴爱英部长在谈到律师社会责任时要求我们:"要充分发挥律师工作职能作用,努力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法律服务。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发展的意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职能、开展工作、发挥好作用"," 充分发挥律师在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中的作用。发挥律师专业优势,为各项中心工作创造良好法治环境"。[5] 律师的社会责任还应表现在应以积极的态度关注身边社会的变迁与发展。如参与公益诉讼、参与立法,推进司法改革等。律师作为第一线的法律工作者,对法律与社会变迁的关系认识最早,把握最深,理应提出合理化建议,推进司法改革。在我国体制改革、社会转型的关键关键时期,律师对公共生活的积极介入,律师的理性思维对法律政令等公共决策的有效渗透,无疑将对国家的民主法治进程提供特别的推动力。当代中国律师确实面临着巨大的成长空间和发展前景。随便举个例子:北京律师从香港学来在国内首创的房地产按揭业务,不仅极大地规范了首都的房地产市场,而且也给自己累计带来了上10亿元的业务收入。只要仔细琢磨就能够发现,无论在金融、证券、公司等经济类业务领域还是物业管理、社区建设等公益性业务领域,类似房地产按揭这样可供且有待律师行业开发的服务项目比比皆是。如果我们把目光从承办传统的诉讼业务转向拓展此类非诉讼业务,在帮助社会提高交易规范性和减少讼累,同时也降低了维权成本。 关注社会,关注民生在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上,我们能在国际恐怖主义、国际环境法、资源法与能源法、公共健康危机与卫生法等一些国际与社会公共事务专题讨论中,看到国外律师的身影频繁出现,他们或担任专题主席,或在讨论中发言,提出自己的思考,向相关部门献言献策,用自己理性的声音和实际行动展现出一位律师应有的社会责任感。 律师行业的特殊性、专业性,决定了其维护社会正义, 关注社会民生,为人生而有之的权利而抗争的社会责任。律师不但要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去抗争,要为律师自身的合法权利去抗争,更要为了法律不受亵渎去抗争,为了法律信仰去抗争。这种抗争甚至可以超越民族、超越国家的界限,打破意思形态分歧的枷锁,直达人文主义关怀的终极点:当代中国,律师应模范守法。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笔者认为律师应当在守法方面作出表率,以强化人们的法治意识,促进社会法治秩序的形成。律师为世之范的首要体现就是言行一致、言法守法。法律在律师眼中当具有独立人格,律师应尊奉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和至上地位。
     我们认为构建正义之师,加强律师社会责任心,一是内在坚持,二是外在强化。如果没有律师行业自身的坚持,就不可能形成持久的律师精神,随波逐流的律师不可能履行社会责任;而所谓律师行业的内在坚持又包括三个方面:专业能力的提升,执业道德的坚守以及律师协会职能的加强与完善,律师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作为自己的专业,这是我们与其人群的重要区别,也是律师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手段,那么在具体的执业活动中对专业问题孜孜以求、精益求精的态度,以及在整个职业生涯过程中不断丰富和提升自己专业水平与时俱进的状态是身为一名律师必须具备的执业精神;另外作为社会自由职业者,我们必须加强自律坚守职业道德并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在构建律师社会责任中的重大作用,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管理的行业组织,通过协会来完善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行为规范、操作指引、监督,处罚违规行为,保证律师坚守执业纪律的底线;通过协会对律师权益的维护,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通过协会的各种活动,对内增强律师的职业认同感,对外树立律师的良好形象。
    当然,加强律师社会责任不仅是律师行业自身的历史任务,同时也是包括执政党在内的各种社会成员所要承担的责任,必须在对律师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完善制度、改善环境,为律师履行社会责任创造条件,给予支持!为承担这样的社会责任,完成中国律师行业的历史使命,需要我们刻苦钻研业务,成为真正的专家(而不是学究);学会营销,发现和创造市场需求;注重诚信,为社会建立道德榜样,提高行业公信力。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头戴荆棘桂冠的律师,必将以理性的思维、职业的操守、诚信的品德、团结的精神,在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发出自己的声音,贡献自己的力量。 当代中国律师只有认真承担起其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真正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作用,才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同,也才能够更好地解决自己的生存和发展问题。 引注: [1]《社会秩序与律师职业——律师角色的社会定位》,谢佑平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0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 [3]   韩愈的《师说》 [4]孔子《论语》 [5]何岩 陈永忠:《浅析当下中国律师的社会责任》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第21卷第1期,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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