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嫌疑人的主观要件影响案件的定性
发布日期:2014-04-28 作者:110网律师
【谢钻律师成功案例】
案由:张XX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12)钦北刑初字第115号)
案情简介:2011年10月10日至11日,被告张XX到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某村的岭上砍伐杂木,其中砍伐了36棵香樟树,张XX雇请车辆运到广西XX木业有限公司出售。案发后经广西林业厅野生动植物管理专家委员会鉴定:被张XX砍伐的36颗香樟树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砍伐蓄积量为2.256m?。该案由森林公安侦查终结,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XX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刑期3-7年)。张XX的家属委托谢钻律师为其辩护。
主要辩论焦点:张XX构成什么犯罪?
律师辩护工作要点:律师通过研读该案件的所有材料,会见并询问了被告人,认为本案公诉方对犯罪的定性有误,逐向法庭提出:被告人张XX不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以处罚较轻的盗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期3年以下),理由有: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故意犯罪,必须有主观的故意才构成该罪,而所谓的故意本案中应理解为明知所砍伐的树木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本案中张XX砍伐树木时根本不知道这些树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没有犯该罪的故意。
判决结果: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上述意见,判决张XX犯盗伐林木罪,并处以较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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