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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4-04-29    作者:聂晓东律师
问:
20056月,我向邻居李某借用住房,口头约定租赁期为三年,但没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今年2月,李某以家里来亲戚为由提出要我过一个月后搬走。请问,他的行为是否属违约?
 
 
 
答:
现就你提出的问题做如下简要回答:
依据《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你们的租赁关系应认定为不定期租赁。
我国《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由于你与李某的租赁为不定期租赁,所以你和李某都可随时提出终止你们的租赁关系。由于李某并未要求你马上搬走,而是要你下个月搬,这符合“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的规定。
综上所述,由于你与李某之间未订立书面租赁合同,李某的行为不属于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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