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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约定过高法院不支持

发布日期:2014-04-30    作者:孙心远律师
民间借贷能及时解决债务人资金短缺的之急,法律保护值得称道,但利率约定过高就事如愿违,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近日,霍山县人民法院办结一起利息约定过高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戚某借款5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
戚某称,2012年4月9日,张某因缺资金向其借款50000元,立下借条约定:月息4分、2013年4月8日前还清。借款期满后张某未按约定归还,因此曾多次上门催讨,均得张某无力偿还的答复。为维护合法的权益,只好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张某偿还借款本息计61000元。张某未予书面答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张某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向戚某还款是讼争的责任方,依法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戚某要求张某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张某向戚某借款时约定月息4分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戚某于庭审中主张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合符法律规定,应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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