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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民事索赔案件

发布日期:2014-05-04    作者:江珍来律师
故意伤害民事索赔案件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因故意伤害等刑事犯罪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建议不要直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为附带民事诉讼不再支持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项目。江律师就下列办理的人身侵权索赔案例来分析。
 
原告:L某某,男,汉族,198712日出生,住址:XXX
被告一:Z某某,男,汉族
被告二:F某某,男,汉族,.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被告三:K某某,男,汉族,
被告四:Y某某,男,汉族,
 
1、请求判令四被告人连带支付原告人医疗费59174元。
2、请求判令四被告人连带支付原告人误工费60000元。
3、请求判令四被告人连带支付原告人护理费20000元。
4、请求判令四被告人连带支付原告人交通费3000元。
5、请求判令四被告人连带支付原告人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
6、请求判令四被告人连带支付原告人营养费50000元。
7、请求判令四被告人连带支付原告人后续治疗费(整容费)200000元。
8、请求判令四被告人连带支付原告人法医鉴定费700元。
9、请求判令四被告人连带支付原告人精神损害赔偿金70000元。
10、请求判令四被告人连带支付原告人残疾赔偿金,(具体数额根据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再具体计算)
11、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支付。
事实与理由:
20134411时许,被告一Z某某伙同同案人被告二F某某等人在广州市白云区XX镇,因索债问题与原告L某某等人发生纠纷,Z某某等人先动手将原告L某某父亲打伤,原告见状出来实施正当防卫。期间,被告人Z某某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等人持刀将原告砍成重伤后逃匿。后来,被告二向公安机关自首,现已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事羁押于白云区看守所,其他三被告至今逃匿!
原告L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救治,南方医院诊断为:1、左上臂刀砍伤;肱三头肌断裂2、左侧颌面部刀砍伤,伤情稳定后被依法鉴定为重伤。
四被告人无视他人生命安全,结伙将原告砍成重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民事索赔诉讼要求四被告人连带承担上述民事赔偿责任,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
                                     2013    
本案中,江律师代理原告人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后来有被告家属直接找到代理人一方,经过双方的调解最终几名被告愿意赔偿原告损失三十万元,本案得以调解成功,避免了诉讼的时间及执行难问题,切实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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