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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通知书

发布日期:2014-05-11    作者:110网律师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以上规定,公安机关不是对每个报案人都发《不予立案通知书》。
    以下情况不用发《不予立案通知书》。
    一、已经立案的不发《不予立案通知书》。
    报案不等于立案,立案也不等于破案。报案后,侦查机关已经立案,但没有破案,这种情况不需要通知报案人。
    比如,报案人报案被强奸、被抢劫、被盗窃,几个月后没有消息,报案人沉住气了,向公安机关要《不予立案通知书》。其实,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了,只是还没有破案,档案不会给报案人书面答复。
    北京人几乎都有过丢自行车、丢手机的经历,报案后有几个破案的?
    强奸、抢劫、盗窃等案件,报案后也很难及时破案。往往是抓住一个盗窃犯,犯罪嫌疑人又交代出几十起盗窃行为,抓住一个强奸犯,犯罪嫌疑人又交代出十几起强奸行为,这才破了多年的陈案。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给报案人发《已经立案通知书》,立案后没有破案的,报案人不会得到什么通知。
  二、移送其他机关的不发《不予立案通知书》。
    受理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将案件移送其他机关,不代表不予立案,不用制作不予立案决定书。
  三、受理机关只有在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能决定不立案。《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是发给一般报案人的,而是发给控告人的。被害人没有报案,其他人报案的,不用发《不予立案通知书》。被害人报案,没有具体指控何人犯罪的,不具备控告人身份,不用发《不予立案通知书》。
    《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内容是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如:”你反映的问题不属于犯罪。“ ”你指控的人不具备作案时间。“ ”你控告的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等等。
    控告人如果不服,凭《不予起诉决定书》可以到法院起诉他坚持认为的犯罪嫌疑人。其他举报人对犯罪人没有起诉的权利,侦查机关没有必要给他们发《不予立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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