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向B企业借款,B企业要求A企业将其合法持有的一块土地抵押给B企业作担保。请问:(1)这样的抵押担保是否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发布日期:2014-05-12 作者:110网律师
(2)目前只有银行才可以以抵押权人身份到国土局办理抵押登记,《物权法》实施后这种现象是否会有变化?
解答:根据目前的法律和公司法解释规定,企业之间借贷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为该借款提供的担保也必然会认定为无效。抵押人如明知企业之间借贷违法而仍为之提供担保,则抵押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无效后果,即一定的缔约过失责任。至于《物权法》实施后对企业之间的担保能否办理抵押登记,则要根据经济的发展而定,不能一概加以否认。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财团抵押、浮动抵押与我国企业担保制度的完善
- 企业在担保抵押行为中的法律效力及规定
- 企业改制公司治理律师 - 什么是抵押担保?它有哪些特点
- 最高院《关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的效力应如何认定的请示》的答复
- 我应聘时企业向我收取风险抵押金合法吗?
- 企业间借款被法院判无效后利息是否应得到支持
- 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授权而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为他人提供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授权而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为他人提供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 如何理解《破产法》对抵押权的偎害,假如破产企业资产仅存抵押物,是否应对抵押权人有最低保护,也就是说能否从司法解释的层面对职工权益与抵押权冲突时最大程度的保护抵押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