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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澡摔伤 ,浴室经营者是否赔偿?

发布日期:2014-05-19    作者:110网律师

    2011年9月大学毕业后,凌某来苏州找工作。当年12月某日,天气寒冷,凌某叔叔见凌某找工作数月无果便带其去泡个澡搓个背放松心情。只是这泡澡非但没有放松心情,反倒让一个花样少年从此右眼失明。那晚,凌某本来准备与其叔叔一起搓个背,到浴室后凌某还是觉得自己淋浴比较自在,就没有与叔叔一起搓背,一个人去淋浴,身上刚淋湿,突然凌某倒地眼部受伤严重,眼珠子直接挂到脸上,脸部血迹模糊,在浴室工作人员帮助下,凌某叔叔来不及等救护车直接自己开车将凌某送去医院。本地医院难以救治,马上转院去了上海九院,一年多时间经过多次手术,最终还是右眼球摘除,植入义眼,致七级伤残。

   凌某一方认为因为地砖上没有防滑垫之类的防滑设施,淋浴过程中,水打湿地砖导致湿滑摔倒,浴室提供的套在手上的长方形钥匙牌伤及右眼才导致受伤失明,浴室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营浴场的孙某认为,浴室提供的钥匙牌金属部分有包裹,大家都这样用并未受伤;浴室大理石本身就是防滑的,浴场设施比较完整,灯光、通风和一切保安措施包括服务员都是到位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凌某受伤后,浴室马上联系医院,已经尽到责任,不应该赔偿。即便浴室承担违约责任,也只需要承担洗浴资费10元的违约责任。协商不成,凌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浴场经营者承担各项赔偿,共计32万元。

  法院认为,浴室面向社会开放,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和环境,消费者与浴室双方之间形成以沐浴为内容的有偿服务合同。此间,浴室应提供与其收费标准相当的设施和服务,还应当对前来洗浴的消费者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注意义务,采取切实防范措施避免消费者在享受该服务中发生危险。本案中,无法确定浴室当时在凌某受伤处放有防滑地垫;消费者淋浴处无醒目安全提示,根据浴室事后提供的照片看,有移动提示牌放置于淋浴出来后一米以外位置,但并未起到醒目提示作用;浴室对于受伤等突发情况并无事后防范措施。浴室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瑕疵。同时,浴室经营者防范和控制力均有限,凌某作为成年人在维护自身安全上也存在观察、注意、自护义务,凌某对受伤发生的结果也具有一定过错。据此认定,认定经营浴室的孙某赔偿凌某一半的损失,人民法院审判令浴室经营者赔偿16万元。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宾馆、商场、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凌某在浴室淋浴过程中受伤,可以主张浴室侵权也可以按照服务合同主张浴室违约。本案中,凌某依据服务合同关系要求浴室承担违约责任。判断浴室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关键看浴室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浴室等公共经营场所究竟应尽到何种义务才认定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呢?就浴室来说,首先应当采取大众普遍认知的安全保护措施,如防滑拖鞋、防滑通道、防滑地垫及其他安全措施;其次应当在醒目位置和可能危险的地方以各种形式提示消费者;还应该配备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以便以外发生后能够立即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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