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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浴室被烫伤店主未尽义务是否需赔偿?

发布日期:2013-10-22    作者:聂晓东律师
七旬老人浴室被烫伤店主未尽义务是否需赔偿?





读者来信   律师您好,今年3月,我堂叔(71岁)因家里热水器坏了,到小区外面一家个体经营的浴室洗澡。堂叔不知道浴室里有高温池,澡堂老板也没有告诉他。该高温池距离大浴池仅有不到半米的距离,且中间没有加设围挡,洗浴过程中,堂叔不慎跌入大浴池旁边的高温池,致体表大面积烫伤,住院治疗15天。堂叔的儿子找到浴室老板赵某,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合计3万元。赵某认为,事故完全是堂叔自己造成的,他不应该负责。请问我们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吗?                        封辰

  律师解答

  封先生您好,通过您的描述,我们认为,该浴室没有尽到提示告知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是致使您堂叔受伤的主要原因,经营者赵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因您堂叔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故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首先,您堂叔买票进入浴室洗浴,即与浴室经营者之间订立了有效的服务合同,您堂叔成为浴室的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表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赵某对高温池没有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和警示义务,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其次,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即应当保障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安全可靠的,不会对消费者构成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侵害和危险。赵某经营的浴室没有在高温池边配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督促、维护等义务,也没有对高温池采取加围挡等防护措施,故可以判断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是事故产生的原因之一。

  最后,综合上述两条,浴室没有尽到安全提示和保障义务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赵某应当对您堂叔的损失进行相应赔偿。但是,老人已达71岁高龄,在没有专人陪护的情况下进入浴室洗浴,自我防护能力减弱,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对此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经营者赵某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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