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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法治 实现中国梦

发布日期:2014-05-19    作者:刘华广律师
落实法治 实现中国梦

朱国斌

【摘要】综合观察中国新一届领导人的言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将会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要实现的方向和战略目标之一。各项制度建设停滞不前,远远达不到人们的期望值,法治缺失在目前才是根本的原因。也就是说,「制度的笼子」缺把锁,这把锁就是法治!若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这一政治主张,就必须认识到并从心底认同法治的确是个好东西。
【关键词】法治;中国梦
【全文】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于1月22日在中纪委全会上强调,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同时「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习总讲话斩钉截铁,落地有声,给受众以信心和鼓励,给贪官以警钟和震慑。一个月后的2月23日,习近平再次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习总上述讲话对新任党政领导人施加了无形压力,提高了人们对新政府的期望。综合观察新一届政治领导人的言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将会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要实现的方向和战略目标之一。
  法治是当代社会的精神
  然而,打造一个铁的、铜的、或金的笼子不是难事儿,提出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也不是一件新鲜事儿。且看,现行的党政制度包括反腐倡廉制度不可谓不面面俱到,全国性和地方性的法律法规也可以说卷帙浩繁汗牛充栋,官僚机构迭床架屋事无巨细大包大揽,应该说我们要的作为硬件的「笼子」已经摆在这儿了,有目共睹。但是,请问,为什么时至今日,「老虎」和「苍蝇」都视「笼子」如无物,照吃党国肌体上的肉,饱吸百姓的血?为什么这个昂贵的「笼子」是聋子的耳朵──一件无用的摆设?
  我们可以数出无数理由来解读这一现象,这包括政治的、制度的、经济的、技术的、文化的,甚至中国人的劣根性。肯定还有这个原因,那就是国家的民主制度建设停滞不前,远远达不到人们的期望值。可以说,除此之外,法治缺失在目前才是根本的原因。也就是说,「制度的笼子」缺把锁,这把锁就是法治!
  「法治」这个词对我们中国人来说已经不陌生了。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在宪法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款(即第五条第一款)。这是中国近现代政治史和制度史上开天辟地的大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国方略的重大转变。「依法治国」,区别于「以法治国」(即视法律为治理工具),集一种治国思想体系、一种治国原则体系和一种治国制度体系之大成,它代表?一种成熟的、先进的治国理念。
  「依法治国」就是「法治」。而「法治」又是什么,却见仁见智。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它既是一种关于国家治理的理念,更体现为一种制度和原则。启蒙思想家强调,作为治国原则的法治应该具有以下特点:(1)法律要有至高无上的权威;(2)要摆正政府同人民的关系,人民是主权者,即享有最高、最终权力;(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参见李步云,1996:49-50)。二战以来英国最伟大的法官、前首席大法官宾汉(TomBingham)提出法治原则的核心如下:「本国之内的所有人和所有机构,不论公私,均应接受法律约束,并享有法律赋予的权益,而法律应公开制定,(一般而言)在未来生效,且有法院公开司理」。今日西方之民主国家都是这种意义上的法治国家。
  共和国法治建设道路崎岖。前三十年法治建设乏善可陈。中国法学界曾在1979年至1982年间就法治与人治展开过学术争鸣,后在1999年修宪前后又进行过深入讨论,法治概念得以深入人心。通俗地说,法治就是指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其对立面就是人治。在当今语境之下,法治就是我们耳熟能详的那十六个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然而,以「十六字诀」涵盖法治则过于表面和浅层,至多是对法治的一种狭义解读,甚至可以说是对法治的误读。若以立法档数量为考察标准,中国已经实现了「有法可依」的目标。官方也多次重申,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档在内,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是,如果与先进经验比较,我们得承认,中国离法治国状态还很远很远。
  追求深层次的法治
  为此,我们首先必须认定法治是当代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其次要发现法治的价值具体何在。著名法理学家Martin Krygier教授认为,「理解法治首先要理解法治的目标或者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什么。我的主张是,法治的核心价值观和目的在于,通过一套制度化的体制实现对权力专断行使的有效抑制。我认为对于法治最大的危害因而是我们应当极力阻止的地方,是享有重要权力的人可以不受限制地行使他们所享有的权力。」因而他主张,「抑制权力的专断行使是法治最主要、最基本也是最终的目标」。众所周知,无限制的或无制约的权力是可怕的,这是因为,正如Krygier教授看到:「第一,当享有权力的人或者机构任意行使他们的权力时,权力行使的对象即客体将处于一种恐惧状态中」;「第二,权力行使的客体或者对象将没有能力与自由能够对抗这些对自己行使权力的人」;「第三,权力能够以一种尊重人的尊严的方式行使的唯一途径应当是权力行使的对象们能够知道或者影响权力行使的结果,如果未实现这种状态,他们就不是人,而只是一个物品」;以及「第四,在权力能够任意行使的社会中,人们之间不能够有富有成效的、可靠的以及诚信的交流和沟通,因为在这样的环境中人们可能会随时随地遭到攻击。」
  戴耀廷也提出「十六字诀」来表达他对法治发展不同层次和阶段的理解,通俗易懂,值得思考记取。这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权、以法达义」。其中,「以法达义」是法治的最高层次,它要求在法治之下的法律必须能够体现公义(justice),包括程序公义、公民权公义、社会公义以及商议性公义。概括起来,以法限权和以法达义已经是「法治」概念不证自明的应有之义了。
  以法治保障改革开放成果
  选择法治必须超越狭义的法治。仅仅视法治为工具者,自然没看到法治之真谛。通过法律限制专断权力,避免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从而实现社会正义,这是法治的要害和核心。新加坡和香港就是法治的正面教材,尽管其民主程度仍为人诟病。而中国大面积的贪污腐化现象正好从反面论证了法治的意义和必要性。我们说,一个公正的国家/社会必定是一个法治的国家/社会。法治是实现正义的必要条件。
  若要落实习近平「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这一政治主张,就必须认识到并从心底认同法治的确是个好东西。第一,法治是现阶段中国突破体制改革瓶颈的最可行路径。尽管自由民主之路仍然漫长,推行法治、建设一个公正的社会还是可以期待的;第二,以法治肃清人治恶习,破除「权力带来腐败」之魔咒;第三,以法治促进人权保障,让百姓生活在自由自在无惧的社会中;第四,以法治保障民主制度建设,巩固现有的民主成果。应该说,在中国实现全面意义的法治已经有了很好的理论准备和制度基础。既然推行法治的积极效果是可以预见的,为什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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