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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园动物致人伤害谁担责

发布日期:2014-05-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13年10月1日下午,原告王某携家人到被告动物园游玩,在该动物园摄影处骑马拍照时原告不慎被从马上摔落在地,造成多处外伤。在治疗过程中,被告动物园支付了原告王某部分医疗费。对剩余医疗费双方协商未果,原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动物园支付剩余费用。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动物园没有尽到妥善的管理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原告王某称其被摔伤是由马突然发狂所致,被告动物园应承担民事责任。而被告动物园认为原告受伤是因为原告不听工作人员指挥,自行下来时没有站稳摔伤的,而非马将其摔伤,其摔伤的结果和马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除非该案中原告王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被告动物园仍要承担侵权责任,而本案中原告显然够不上重大过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原告王某对其自身损害负责,该观点主要基于两点:

  1、基于过失相抵制度。《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混合过错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第二条,都对过失相抵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在该案中,原告王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骑马项目会有一定的危险,但因疏忽而没有预见或过于自信能避免,故其对自身的损害结果存在过失。

  2、动物园的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动物园的动物致害事件中,动物园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动物园的管理职责,一是事前的管理职责。即在动物致害案件发生前,动物园有无在醒目位置放置相关注意通告,是否安排专门人员巡视,是否定期排查隐患等。二是事后的管理职责。即动物致害案件发生后,动物园有无及时安排抢救和治疗,有无进一步帮助受害游客。本案中,对于是否尽到事前管理职责,被告动物园提供了(1)动物园的门票,用以证明被告就安全游览注意事项已经告知游客;(2)职业资格证书一本,用以证明被告工作人员具有专业的资质;(3)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及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马身体及精神状况良好,符合检验检疫标准。对于是否尽到事后的管理职责。被告动物园认为原告王某从马上摔落后,其管理人员立即拨打急救电话送往医院,且在后续的治疗中为原告支付了部分医疗费。被告认为已经尽到职责,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评析】

  笔者认为,对于以上两种观点,都存在片面性,本案中应当由被告动物园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王某承担次要责任。

  主要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首先,出于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考虑。本案被告动物园在园内开设骑马拍照项目,进行收费经营,其应对前来拍照的游客的安全尽到合理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被告动物园相关管理人员并未对骑马拍照的原告王某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致使王某从马上摔落。因此,动物园存有过错,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同时,原告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骑马拍照的危险性应当有一定的预见,但事发时过于惊慌,未充分注意到自身安全,其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的证据也没有完全证明自己尽全部责任。因此,在本案中,被告动物园因没有尽到妥善的管理职责构成侵权责任,但受害人原告王某亦有过失,按照双方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确定由被告动物园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王某承担次要责任。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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