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拆迁安置案例 >> 查看资料

一人签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发布日期:2014-05-20    作者:110网律师
近年来,随着城乡规划建设进程的加快,拆迁成为时下热点,随之因拆迁产生的诉讼也逐渐增多。王芳(化名)在拆迁的院落建盖部分房屋并居住,后父母去世,拆迁时,王芳之兄独自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领取拆迁补偿款。王芳得知后,将其兄与拆迁单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拆迁协议无效。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升法庭审结了此案。
王芳诉称,其长期居住在拆迁房屋内,并在该院落内建盖有房屋。后其兄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协议,王芳对此提出异议,拒绝搬出房屋,后其兄起诉到法院其要求搬出房屋,后法院判决因其兄并非房屋唯一合法权利人,驳回其诉讼请求。
庭审中,王芳的哥哥辩称,他是被拆迁人,房屋在19993月之前已存在,其爷爷将房屋赠与,因王芳生活困难,才让其在房屋内借住。
拆迁单位辩称,在该单位与王芳之兄签订协议时,其兄持有建房确权表,故不同意王芳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父母去世时未留有遗嘱,双方亦未进行分家析产。拆迁的房屋共五间,拆迁前由王芳居住使用。该房屋中的北房一间系由王芳的祖父建造,王芳建盖其中的南房一间,西房三间系王芳另一兄长建造,现已去世。建盖上述房屋均未获得相关审批手续。
法院在审理期间,考虑到双方系兄妹关系,建盖房屋均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且房屋已拆迁等情况,从有利于一次性解决双方纠纷,避免日后再产生其他诉讼出发,建议双方和解解决,但并未达成一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拆迁的房屋系双方之祖父建造,在居住期间,王芳与另一兄长均在此院建盖了房屋,即使被告主张的赠与关系成立,但被告也并非该院内房屋的唯一权利人,其单独与拆迁单位签订相关拆迁协议的行为,客观上也侵害了王芳的合法权益。最后,法院判决确认拆迁协议无效。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律师说法】
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时,应当由房屋产权人共同签字,只有部分产权人的签字,该合同是无效的。在我们拆迁拆迁律师的办案实践中,房屋拆迁协议只有部分产权人或被拆迁人的签字而侵犯其他产权人权益的情况大有存在,在面临这种情况时,被拆迁人人要用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