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2014年法理学考点:法的作用精讲
发布日期:2014-05-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表现。
2.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法的规范作用包括:
(1)对本人行为的指引作用。
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确定的指引(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做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和不确定的指引(选择的指引,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2)对他人行为的评价作用。
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对一般人行为的教育作用。
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对当事人行为之间的预测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对违法行为人的强制作用。
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3.法的社会作用。
是指,法的本质、目的表现为社会性。法的社会作用表现为法具有政治职能(通常说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4.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强调法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表现为:
(1)法律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是有限的;
(2)法表现为一种稳定性、普遍性、抽象性、概念性;
(3)法律受人的因素影响;
(4)社会其他因素对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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