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2014年法理学考点:法的作用精讲

发布日期:2014-05-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法的作用的概念。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表现。

2.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法的规范作用包括:

(1)对本人行为的指引作用。

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确定的指引(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做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和不确定的指引(选择的指引,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2)对他人行为的评价作用。

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对一般人行为的教育作用。

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对当事人行为之间的预测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对违法行为人的强制作用。

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3.法的社会作用。

是指,法的本质、目的表现为社会性。法的社会作用表现为法具有政治职能(通常说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4.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强调法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表现为:

(1)法律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是有限的;

(2)法表现为一种稳定性、普遍性、抽象性、概念性;

(3)法律受人的因素影响;

(4)社会其他因素对法的影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黄文坚律师
广西贵港
牛彩红律师
北京西城区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王伟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