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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减刑的适用

发布日期:2014-05-24    作者:110网律师
限制减刑的适用——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关键词:刑事故意杀人罪婚恋纠纷引发坦白悔罪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
【案由】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山东省髙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0)鲁刑四终字第2-1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1153
【公诉机关】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王志才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法院20111220日公布(指导案例4号)
裁判规则:
行为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行为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的,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基本案情:
王志才与被害人赵某某在上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毕业后,王志才与赵某某商议结婚事宜,因赵某某家人不同意,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志才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后王志才在赵某某的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志才感到绝望,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某某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剌,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王志才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志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与其亲属积极赔偿,但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公诉机关遂以王志才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要点:
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引发,被告人求婚不成,恼怒并起意杀人。在归案后被告人坦白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平时表现较好,是否应对其判处死刑。
裁判理由:
王志才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弓I发,王志才求婚不成,恼怒并起意杀人,归案后坦白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平时表现较好,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考虑到王志才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要求依法从严惩处,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0条第2款等的规定,可以判处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二款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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