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涉嫌盗窃案被判缓刑
发布日期:2014-05-24 作者:邹连香律师
2013年10月22日,被害人张某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在乘坐某路公交时放在身边的包被他人拿走,里面有数千元现金、苹果手机、名贵手表一块等物品,物品价值约3万元不等。
2013年11月5日,本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之后不久,本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经会见,本律师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向警方已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后,并愿意退赃退赔。在取得受害人刑事谅解书后,本律师为其申请了取保候审,并获得公安机关批准。
2013年12月初,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认定盗窃金额为12000元。同年12月底,检察院以刘某涉嫌盗窃罪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1月,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本律师为被告人刘某出庭辩护,为被告人做缓刑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判被告人6个月拘役,判缓期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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