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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缺乏直接证据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5-25    作者:110网律师
              案件缺乏直接证据的认定—朱新建故意杀人案
关键词:直接证据排他性证据链疑罪从无
【案由】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5)宣中刑初字第34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6210
【公诉机关】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新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1辑(总第59辑)
裁判规则:
案件缺乏直接证据,现有证据不具有排他性,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行为人又当庭推翻自己有罪供述,无法确认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应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作出裁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曾因一些生活琐事与同村村民被害人发生过矛盾,被害人在自家厨房门口吃早饭时因食用掺有毒鼠强的饭菜而突然死亡。同时,在被害人家厨房的碗橱内、锅里的米饭中、盘子中剩余的青菜中均查出有毒鼠强。被告人
在知道被害人与其他村民乘车到外村看戏后,被告人曾外出20分钟左右。案发后,被告人曾作过有罪供述,并通过其指认在其家鸡舍内发现装有毒鼠强的小瓶1只。但被告人在法庭上又否认了自己有犯罪行为。
争议要点:
根据本案的相关证据能否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裁判理由:
本案公诉机关提出的证人证言、现场勘察笔录、提取笔录、鉴定书以及检验报告等,只能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有过矛盾、被告人有作案时间以及被害人确系毒鼠强中毒死亡的事实。根据被告人的指认而发现的药瓶,虽检查出有毒鼠强,但是由于不能做出同一认定,该证据不具有排他性。虽能证明被害人系毒鼠强中毒死亡,但是却不能排他地证明被害人的死亡系被告人的行为所致。而被告人在法庭上又推翻了自己作过的有罪供述。据此,根据本案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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