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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如何解除

发布日期:2014-05-25    作者:聂晓东律师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如何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该条款中的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该怎样理解呢?
根据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迁移、资产转移、企业改制、部门撤并、经营方向或经营战略重大调整、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等。在此,需要强调的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关键在于 “客观情况的发生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果没有达到 “无法履行”的程度,则应继续履行而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内部承包、企业分立或被兼并等情况虽然属于 “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但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的履行发生变化。另外,当出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时,用人单位并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时,才可以依据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用人单位一方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即在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双方是否应协商一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需要在多种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下求生存,求发展,在适用不断变化的环境的同时,可能涉及到劳动法的一个问题是:劳动合同需要变更,而劳动者拒绝变更,用人单位如何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法》颁布后,当时的国家劳动部为了指导各县、市、自治区的劳动部门正确贯彻实施,制发了《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其中,第二十六条对“客观情况”作出了以下说明:“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企业资产转变等,并且排除《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经济裁员)所列的客观情况。
但是,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以上列举的“客观情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有专家指出,被“兼并”已经被《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重新定位。“企业资产转移”已经被《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纳入“经济裁员”的适用范围。“企业转移”在实践中难以遇到。
从以上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与劳动者未能就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只存在法定的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一,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从审判实践看,客观情况一般是指因不可抗力或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等无法避免的情况,还应包括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因企业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经营策略或者产品结构发生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结果是,导致原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与原劳动合同不得继续履行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与果的关系。
第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后,用人单位无法按照原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安排原有工作或者需要变更劳动合同主体时,均需要经过依法与劳动者协议一致的,用人单位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经过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程序。如果未经此程序,在劳动争议仲裁及民事诉讼中,用人单位将面临法律风险。
第四,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就劳动合同变更协商不一致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还需另外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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