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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辩护

发布日期:2014-05-27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山刑初字第0005?号公诉机关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女,生于1975年12月??日,身份×号码:61252519751216604x,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陕西省山×县人,住山×县板×镇庙×村庙×组。2013年6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依法逮捕,2013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姚永奇,系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字(2013)第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启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及其辩护人姚永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11月9日12时许,被告人闫??与被害人刘忠琴因琐事在山阳县板岩镇庙台村闫??所办的幼儿园门前发生冲突,继而相互抓住对方肩部衣服推搡,致刘忠琴左肩锁关节脱位。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忠琴损伤程度属轻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证人艾登亮、程昌文等人证言在卷佐证,被告人闫??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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