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监守自盗的行为会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发布日期:2014-05-27 作者:110网律师
【分歧意见】
对本案如何处理,讨论中有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安有守护库房及库房外的物资不被他人盗窃和破坏的职责,周某利用保安的职务之便,监守自盗,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但由于数额达不到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因此,周某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劳务公司与电力公司签有劳务合同,保安、消防等人员由劳务公司派遣。周某是劳务公司委派到电力公司从事保安工作的,不是电力公司本单位的人员,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应定性为盗窃罪。
【评析意见】
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本质特征是本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那么,在本案中就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主体身份,看周某是不是属于电力公司的人员;二是侵占的财产对象,是不是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首先,看周某是不是电力公司的人员。本案中的周某,是劳务公司招聘的保安,并由劳务公司委派到电力公司履行保安职责。工资、养老保险金由劳务公司按月发放和缴付。从劳资关系上来看,周某明显不属于电力公司的人员。周某是代表劳务公司为电力公司提供服务的,与电力公司是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的关系,按照民法原理,周某是受劳务公司委托,在委托人的委托事务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其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也就是说周某实际上与电力公司是处于一种民事上的平等关系,周某的行为后果应直接由劳务公司承担。因此,周某不是电力公司的人员,不具有刑法第271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身份。
其次,周某能否被看成是电力公司的临时人员?有人认为,周某与电力公司形成的是一种事实劳动关系,周某应当以电力公司的临时人员对待。由于目前存在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用工制度的不规范,导致一些单位存在相当部分未签定劳动合同而用工的现象存在。对于那些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应当承认其“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身份。但在本案中,周某虽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但是,是否启用周某,主动权并不在电力公司,对周某的人品,电力公司也不负有考察的义务。周某如果不称职,电力公司只能要求劳务公司撤换,而不能直接解聘,由此也可以看出,周某不应当是电力公司的临时人员。
第三,周某非法占有的不是本单位的财产。被盗电缆的所有权属电力公司所有,这一点无异议。在本案中,如果周某利用保安的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劳务公司的财物,周某就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构成职务侵占罪。为此,有人认为,既然保安是由劳务公司派驻,物资管理的责任就交由了劳务公司,周某盗窃的电缆就应视为劳务公司的财物。笔者认为,电力公司有专门的物质保管人员,与劳务公司不存在物资代为保管的关系,劳务公司虽然提供保安方面的服务,但不能认为电力公司的物资就交由劳务公司或者由其保安代为管理。由于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的特殊性,犯罪对象的限制性,决定了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不仅要具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身份,而且犯罪所指向的对象必须是犯罪人所在单位的财物,这两者缺少任何一个构成要素,都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周某应构成盗窃罪。
相关法律问题
- 这种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吗? 4个回答0
- 此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6个回答10
- 这样拿差价构成职务侵占罪吗? 2个回答0
- 林某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5个回答0
- 这种情况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急!!! 2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为修复公司信用伪造自动履行证明书
- 假“茅”当真“茅”,难道是酒在壮胆?
- 上海普通盗窃罪立案起点,是1千,还是2千?
- 魏xx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XX、徐XX、闫XX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 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
- 把自身的过敏体质开发成“生财之道”
- 巨额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 【亲办成功案例】一审十年,二审改判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启动重新鉴定对一个刑事案件的重要性
- 小婷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