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涉外民商事纠纷答辩状

发布日期:2014-05-29    作者:王成律师

答辩人:司马如,性别:男,中国香港居民,香港身份证号:P986975C87,现住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东路1264号保利花园2号楼3单元第603室。
答辩人因河南某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答辩人合同纠纷一案,现向贵院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20122月与河南某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某服饰公司”)签订的《大区代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履行期限:201221日起至2013131日止。现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答辩人并未欠河南某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另外,根据《协议书》第14条第一款约定,采取现款现货的原则,否则河南某某服饰公司”根本不发货,《协议书》第五条约定:甲方供给乙方“纽伦”服饰产品采取以下供货模式:订货制度:即(春、夏、秋、冬)每年四次订货,订货产品按全国统一折扣供货,订货需预付订单总金额的20%作为预付款,余款发货前付清。订货的产品不退换,质量问题除外,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乙方预付款不到账,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订货奖励政策,或者取消乙方所下订单。上述约定,答辩人不存在拖欠河南某某服饰公司的货款的前提条件,因为《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答辩人若不付款,河南某某服饰公司不发货
二、“河南某某服饰公司”代理人向法庭提交的《国际服饰20131月对账单》、《国际服饰20132月份对账单》、《国际服饰20133月对账单》《国际服饰20134月份对账单》《国际服饰20135月份对账单》《国际服饰20137月份对账单》等证据均系河南某某服饰公司单方制作,答辩人从未收到过,同时未提供答辩人认可或者签名的订货单及答辩人收到货物的证据,且对账单答辩人从未见过,签名亦并非答辩人所为,系河南某某服饰公司伪造,答辩人不予认可。
三、若“河南某某服饰公司”认为答辩人拖欠201221日起至20131231日期间的货款145万元,根据《协议书》约定及法律规定,“河南某某服饰公司”应该向法庭提交201221日起至2013131日这段期间的答辩人认可或者签字的对账单及发货单及相关托运的单据。但是根据河南某某服饰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201221日至2013131日该段期间,并未有合法有效的证据来证明答辩人拖欠货款的事实。
综上所述,答辩人并未欠“河南某某服饰公司”货款,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河南某某服饰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致
河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司法如
            
代理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
                      
王成
                                        2014415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